服務對象:
以身心障礙之就醫、就業、就學為優先。
1.上下車都在台北市地點者,僅限轉院。(例:中興醫院轉台大醫院)
第一類: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1.中度以上之肢體障礙者。(非重度以上須備醫生證明需乘坐輪椅)
2.含中度肢體障礙以上之多重障礙者。(非重度以上須備醫生證明需乘坐輪椅)
3.重度視覺障礙者。
4.植物人(可坐輪椅者)。
5.罕見疾病(須備醫生證明需乘坐輪椅者)。
二、設籍且居住臺北縣65歲以上重度失能者、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重度失能者及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之重度失能者(以上皆須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
第二類: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1.須備醫生證明需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
2.需至「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作評估之身心障礙者。
3.需至「新北市身心障礙勞工職業輔導評量中心」進行職業評量之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