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一、親愛的乘客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之隱私權益,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稱本單位)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二、有關本單位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單位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開個資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臺端得透過下列電子郵件或聯絡電話洽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如臺端並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個人資料,本單位推定臺端已依個資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單位將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有關本會向臺端告知之上開事項,臺端請詳閱知悉相關內容。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辦理臺端使用新北市復康巴士等特定目的(包括:申請預約資格、預約、查詢、搭乘、取消,等乘客管理與服務);依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消費者保護;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諮詢服務。 |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身分證字號、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身心障礙證明正面資料、身心障礙證明背面資料、帳號、電話(信)號碼、乘車資訊(含乘車日期、乘車時間、上車地址、下車地址、車資、支付方式)、及其他臺端在本單位網路/APP訂車系統輸入的資料。 |
利用對象 |
1.本單位(含受本單位委託處理事務之機構)。 2.依法律規定或經法律授權之公務機關。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衛星犬股份有限公司等)。 |
利用期間 |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所規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上開期間或保存年限,以最長者為準) |
利用地區 |
上開「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機器或載具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